关于印发《财政总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库〔2022〕第41号

法规分类:国库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11-18

执行日期:2023-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预算管理,提升国家财政治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财政总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充分发挥财政总会计职能作用,财政部根据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政府会计改革工作要求,研究制定了《财政总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制度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我部2015年制定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附件:
 
 
 
  财政部
  2022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