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度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勘探开发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项目认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4〕第41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9-29

执行日期:2004-09-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2001]18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4年度组织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具体项目见附件1、2),进口符合财税[2001]186号文件《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免税物资清单》规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附件:
 
  1.2004年度陆上特定地区和海洋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略)
 
  2.2004年度中外合作中标区块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项目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