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关税〔2005〕第25号

法规分类:进出口税收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6-08

执行日期:2005-06-0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安排了国家林业局2005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详见附件1、2)。请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