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人民银行委托加工储备金饰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地字〔1986〕第1号

法规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6-01-30

执行日期:1986-01-30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河北、辽宁、黑龙江、福建、浙江、山东、湖北、广东、四川、云南省税务局,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市税务局:
 
  接中国人民银行(银函[1986]12号)关于申请对银行委托加工储备金饰品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函,经研究,考虑到这批金饰加工品有部分是不出售的,仍作为黄金储备处理,总局曾答复江苏省税务局作特案规定,除按规定征收产品税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此,请你们也依照办理。
 
  一、对1985年人民银行委托加工的金饰品,依照规定征收产品税。加工后交回银行作为国家储备,不投放市场销售的,特案批准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对企业向银行购买黄金指标,自行生产加工金饰品投放市场的,除征收产品税外,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