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86〕第340号

法规分类:优惠政策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6-12-01

执行日期:1986-12-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1986年11月14日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区来电话询问《通知》第一条的确切含义。现明确如下:
 
  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和车船,自1986年10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通知》第二,第三条不变。请各地按本补充通知办理。
 
  财政部
  1986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