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字〔1987〕第33号

法规分类:房产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7-05-07

执行日期:1987-05-07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为了配合军队精简整编工作,充分发挥空余营房的经济效能,支援国家建设,对军队整编期间交由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管理的营房,在198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房产税。在免税期间,军队房地产经营管理机构应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出租、营业等非自用房产免税手续。
 
  军队其他部门出租、营业等房产,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