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重新制发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农税字〔1989〕第96号

法规分类:税收制度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89-12-04

执行日期:1989-12-0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农业税征收哲理工作的需要,为保障征收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便于群众对征收人员识别和监督,保证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制发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由我部统一设计式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发证机关,具体组织印制发放。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贴一寸免冠相片,用发证机关钢印。
 
  二、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发放范围。省、地区(市)级财政部门直接从事农业各税征收人员,县级和县级以下财政部门从事农业各税征收管理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财政部门聘请的助征人员。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的发放由发证机关统一掌握审批。
 
  三、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是征税标志,必须注意加强管理。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发放管理办法,指定专人负责。领用证件要编号,离职调动要及时注销。领销证件的数量、时间及证件使用人的有关情况要造册登记,防止证件散失,以保证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合法、严肃、有效的使用。
 
  附件:中国农税征收检查证图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