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正东南牌DN7161P和DN7161H2个型号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执行时间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4〕第114号

法规分类:消费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4-06-29

执行日期:2004-06-2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现对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东南牌DN7161P和DN7161H2个型号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政策执行时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东南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4]14号)规定的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更正为2002年12月12日至200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