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综明电〔2005〕第2号

法规分类:财政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12-08

执行日期:2005-11-0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规定,为应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对我国家禽业造成的影响,扶持家禽业发展,决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通过公路、铁路、水路运输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全额免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全额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
 
  三、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车辆通行费,具体减免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政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提出意见,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各地区要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项目,防止在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期间向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收取消毒费、扑杀费,坚决纠正违规收取免疫费、检疫费,重复检疫、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行为。
 
  五、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
 
  六、上述因减免基金和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对因减免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和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
 
  七、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减免部分基金和收费政策,是国家为扶持家禽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抓好本通知落实工作,并在2006年7月1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