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发文字号:财文字〔1991〕第19号

法规分类:行政政法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1-28

执行日期:1991-01-28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制止和纠正擅自统一着装有关问题的请示》(黑政明传[1990] 36号),国务院授权我部批复。经国务院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交通部门的养路费征收及路政管理人员着装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
 
  二、各级政法委员会属于各级党委的工作部门,其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安等部门的着装范围。
 
  三、物价和城建管理人员着装未经国务院批准,属于清理整顿的范围。
 
  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规定,“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凡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擅自统一着装的,都应进行清理。
 
  请根据上述批复意见,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此项工作告一段落后,认真做出总结,并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