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8〕第819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10-06

执行日期:2008-10-06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6-05-2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二○○八年十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