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河南油田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5〕第62号

法规分类:税收制度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5-05-23

执行日期:2005-05-23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8-01-31

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8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调整油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标准,调整后的税额见附表。
 
  请遵照执行。
 
  附件: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额表(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