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7〕第54号

法规分类:营业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04-04

执行日期:2007-04-0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9-01-01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湖南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冲减应收未收利息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湖南省农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从营业额中冲减完毕的部分,准许其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从营业额(仅指贷款利息收入)中减除。
 
  二○○七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