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第620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6-22

执行日期:2006-06-2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5-05-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为适应葡萄酒消费税规范化、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总局统一了《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编码规则,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号码总位数为10位,第1、2位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行政区划码,第3、4位为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码,后六位为自然码。
 
  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号码不得重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