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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第824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9-04
执行日期:2006-09-04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8-03-01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申报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税总发〔2017〕12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水平,优化纳税服务,堵塞征管漏洞,总局决定,自2006年10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见国税发〔2005〕61号,以下简称《规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各地税款缴纳方式尚未统一,《规程》中有关“票表税比对”工作按以下两种情况办理:
(一)已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应严格按照《规程》要求进行“一窗式”票表税比对。
(二)尚未实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的地区,暂不进行表税比对,仅做票表比对,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税款缴纳的跟踪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抓紧推行“税银联网”或“税库银联网”缴款方式,尽快实现“一窗式”表税比对。
二、鉴于部分增值税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现将《规程》中以下条款内容作如下修改:
(一)《规程》第九条第(十)款《代开发票抵扣清单》停止报送。
(二)由于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时,应将当期抵扣的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数据填写在“(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相关栏次内。《规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1项中的第(6)项、第2项中的第(5)项比对内容停止执行。
三、各地应做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工作,相关部门要密切合作,确保《规程》顺利实施,并于2006年11月30日前将《规程》执行情况上报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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