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537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财预函〔2022〕第61号

法规分类:预算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6-20

执行日期:2022-06-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田树槐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对辽宁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支持力度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分配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充分考虑各地财政实力、债务风险、项目需求等因素。辽宁省区位优势突出,项目储备较多,一直是支持的重点。2022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央财政下达辽宁省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330亿元,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和支持。
 
  下一步,财政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测算后续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时,充分考虑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力状况、债务风险、项目需求等情况,继续积极予以支持。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预算司   010-68552587
 
  财  政  部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