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入、出境集装箱、货物实行报验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卫检总监字〔1991〕第6号

法规分类:市场监管总局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其他部委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1991-01-15

执行日期:1991-01-15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00-01-01

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卫生检疫所:
 
  为完善入、出境集装箱、货物管理,方便货主,方便运输。各卫生检疫所在本口岸实行“报验”制度,统一使用总所印制的《报验员证》(式样附后)。现将使用《报验员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入、出境集装箱、货物的货主、代理部门的报验员凭《报验员证》办理入、出境集装箱手续。
 
  二各卫生检疫所对报验员进行报验员职责、卫生检疫管理、要求、办理手续、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培训合格者发给《报验员证》并登记注册。
 
  三、报验员因故不能报验的,需向代理报验人员交代清楚报验员的职责。对违反卫生检疫要求的《报验员证》的持有者承担责任。
 
  四、报验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销其报验员资格。
 
  五、各卫生检疫所对报验员定期进行评审。对积极配合办理卫生检疫手续和协助工作的报验员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者撤销或予以重新培训。
 
  六、报验员将《报验证》丢失,须及时到卫生检疫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