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分(支)公司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7〕第1304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7-12-25

执行日期:2007-12-25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并申报缴纳外国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沪国税外〔2007〕1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同意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江苏分公司、广东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支公司、东莞支公司和江门支公司8家分(支)公司的企业所得,从2007年度起由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你局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