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厦人社〔2022〕第149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10-31

执行日期:2022-10-3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区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22〕152号),现就本市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政策实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适用范围、实施期限、缓缴资格、申请流程和权益保障,仍按《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具体经办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22〕146号)规定执行。
 
  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用人单位可在2023年12月底前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款,期间免收滞纳金。
 
  三、各区税务局、社保经办机构在提供社保缴费查询、出具缴费证明时,对企业按照政策规定缓缴、补缴期间认定为正常缴费状态,不得作欠费处理。企业缓缴期间,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已依法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状态认定为正常缴费,不得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四、各区人社局、税务局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针对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特点,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精准度,确保政策“应知尽知”;对符合缓缴政策要求的市场主体,积极主动对接,分类做好服务保障。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