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发文字号:财办会〔2022〕第34号

法规分类:会计及注册会计师管理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10-13

执行日期:2022-10-13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证监局,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精神,适应注册制改革下市场对高质量会计信息和审计执业水平的需求,健全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披露相关规则,提高证券审计市场透明度,财政部、证监会联合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信息披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披露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财政部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王京石 薛杰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话:010-68552329/68553012
 
  传真:010-68552934
 
  电子邮件:xuejie@mof.gov.cn
 
  证监会联系人:证监会会计部处监管一处  周诗洋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 100033
 
  电话:010-88061292
 
  传真:010-88061344
 
  电子邮件:zhou_shy@csrc.gov.cn
 
  附件: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