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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转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医保发〔2022〕第21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7-29
执行日期:2022-07-2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发展改革局(委)、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医保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阶段性缓缴的重要性。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李克强总理在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重要讲话精神的具体举措,各地要提高站位,精确完整执行政策,最大程度发挥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在稳增长、稳市场主体和保就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严格落实“免审即享”经办模式。省级医保、税务部门做好信息对接,市、县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免申即享”原则,对缓缴企业核定个人部分应缴费款金额(单位部分金额为0),缓缴期满后统一核定单位部分应缴金额,税务部门按照医保部门核定信息做好征收。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税务部门要积极作为,在当地政府主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名单并同步公开缓缴操作流程,要进一步优化工作环节,创新服务方式,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缓缴期限3个月,缓缴期间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应及时主动足额补缴。
三、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正常享受医保待遇。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员权益不受影响,正常享受个人账户、门诊慢特病、住院报销等医保待遇。
四、做好信息共享。各级医保税务部门要做好信息共享,建立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医保经办机构要按月将缓缴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行业类型、缓缴属期、缓缴期限、缓缴金额、缓缴人数等信息传递给同级税务部门。同时,按要求做好缓缴相关数据的联合审定和报送工作。
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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