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第2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2-01

执行日期:2021-02-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除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月报和年报改为季报和年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一条中“(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月报和年报”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