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字号:公告〔2022〕第2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9-09

执行日期:2022-09-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2022年8月16日安徽省税务局2022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废止《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2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