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第865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9-19

执行日期:2006-09-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9-01-0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要求,本法规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皖地税〔2006〕9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批复如下: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