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10〕第612号

法规分类:综合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10-12-08

执行日期:2008-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现就美国船级社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财税字〔1998〕35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规定部分效力至2007年12月31日终止。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美国船级社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美国船级社如果依法取得我国非营利组织资格,可享受非营利组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