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6单位关于印发《海运 航空 铁路口岸外贸进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的通知

发文字号:商贸函〔2022〕第473号

法规分类:工作通知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商务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9-26

执行日期:2022-09-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特派办、上海特派办及各直属海关,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哈尔滨、沈阳、呼和浩特、南宁、昆明及乌鲁木齐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有关口岸和地方互学互鉴,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提升外贸进口货物流转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外贸保稳提质,商务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6单位,共同编制了《海运 航空 铁路口岸外贸进口货物标准作业程序参考》,内容涵盖了不同类型口岸进口货物的作业程序、工作用时及收费情况等。现印发给你们,请借鉴参考。
 
  商务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