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8号(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第88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9-19

执行日期:2022-09-19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24-05-15

根据《关于调整进口货物报关单申报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扎实推进口岸环节非冷链货物有关疫情防控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新增“已实施预防性消毒”(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规定:“预防性消毒为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申报项目,该项目为勾选项,包括“是”和“否”两个选项,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单代理人如已开展“预防性消毒”则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二、实际进境货物必须填报“已实施预防性消毒”和“启运日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