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1-20

执行日期:2021-01-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2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决定,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吉林省范围内所有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吉林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jilin.chinatax.gov.cn:4431)确认发票用途。
 
  本公告自2021年1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