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延长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发文字号:吉财税〔2022〕第112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2-14

执行日期:2022-02-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税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相关规定,《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19〕第222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2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