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第568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6-09

执行日期:2006-06-09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申请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8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九十条规定,同意安联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合并申报缴纳其深圳营销服务部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