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1〕第4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12-30

执行日期:2021-12-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21件税务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其中联合发文已经联合发文的相关部门同意。现将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内容(具体见附件1)予以发布。此外,对上述税务规范性文件历次失效废止的内容一并删除,对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和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以上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具体见附件2)。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