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动植检司、监管司、科技司关于更新携带入境宠物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采信实验室名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动植检函〔2022〕第37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9-06

执行日期:2022-09-0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更新携带入境宠物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采信实验室名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64号)有关要求,动植检司会同监管司和科技司对海关总署采信狂犬病抗体检测结果实验室名单(见附件)进行了更新,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动植检司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