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关于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的通告

发文字号:〔2021〕第2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8-16

执行日期:2021-08-1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继续落实国务院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决定,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要求,我市将公开选择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退税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申请成为退税代理机构:
 
  (一)能够在离境口岸隔离区内退税业务场所提供配套的人员和运营设备,并承担相应运营费用;
 
  (二)具备离境退税管理系统运行的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三)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三年内未因发生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愿意先行垫付退税资金。
 
  二、退税代理业务的操作流程
 
  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三、其他事项
 
  公开选择工作自2021年8月16日至27日完成申请受理。有意向成为退税代理机构的商业银行,请在此期间内制定《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服务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报送地点:河北区北安道38号313室;联系人:杨鹏程;联系电话:2446572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等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择。完成选定工作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与选定的退税代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告。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海关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