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79号(关于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的公告)

发文字号:海关总署公告〔2022〕第79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8-30

执行日期:2022-10-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2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