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分析司关于开展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进口)试点调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统计函〔2022〕第34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8-22

执行日期:2022-08-22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直属海关:
 
  为加快推进海关统计现代化改革,进一步完善海关统计调查体系,增强对外贸形势研判的准确性,充分发挥海关统计数据服务宏观决策的作用,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对外贸景气性统计数据的应用需求,我司从2022年8月起开展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进口)试点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进口)试点调查为月度抽样调查,通过收集进口企业订单、信心、成本的变动情况,从企业经营实际反映我国货物贸易进口现状和发展趋势,为中国海关贸易景气指数编制提供资料。调查表式见附件1。
 
  二、调查样本企业按照分层分群抽样方法选取,名单见附件2。企业信息已经各海关核定并导入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各海关在调查启动前以电子或纸质等方式向样本企业发放填报指南(见附件3),提示样本企业每月25日至27日(法定节假日顺延)通过系统在线填报调查问卷。每月调查开始前,请你关系统管理员以短信方式通知样本企业及时填报。
 
  三、样本企业在线填报时,系统将自动实施完整性检查和逻辑检查。请你关在每月调查日期截止前检查调查问卷的填报及时性和完整性,并不定期对调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对于多次填报不及时或问卷数据与样本企业实际进口情况存在较大偏差的样本企业,请你关及时联系样本企业了解原因,指导样本企业提高填报准确率。
 
  四、样本企业填报原始资料仅供海关内部分析使用,不得向无关方披露,不得用于与统计无关的工作。根据上述原始资料整理、编制的综合统计数据仅供海关内部或其他政府部门内部使用,未经我司同意,不得对外公开。
 
  五、中国海关贸易景气(进口)试点调查属于《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标准》(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8号)通用标准中的其他统计专项调查,样本企业相关认证信息将按月上传至业务网统计司主页统计调查处调查调研栏目,请根据需要下载使用。
 
  六、试点调查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我司统计调查处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
 
 
 
 
  统计司
  202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