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等部分税种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2〕第2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6-30

执行日期:2022-07-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切实减少纳税人申报次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和《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决定调整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的纳税期限,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印花税
 
  纳税人为单位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实行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为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预缴、清算后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三、资源税
 
  资源税(除按次申报外)实行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19年第8号公告第十条、第三十条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