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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困难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文字号:厦医保〔2022〕第62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6-01
执行日期:2022-06-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对我市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困难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缓缴的范围及期限
缓缴适用于在我市注册并实际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等困难行业(详见附件,国家、省、市如有新增困难行业参照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
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以申请缓缴2022年6月至12月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二、缓缴资格认定
厦门市税务局结合参保单位在办理商事主体登记时自行申报的行业类型、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名单认定参保单位缓缴资格,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参保单位登记的行业类型无法满足认定缓缴资格需要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制,由参保单位出具所属行业类型的承诺书,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申请流程
符合缓缴资格的参保单位,在缓缴期限内每月登录厦门市电子税务局网(https://etax.xiamen.chinatax.gov.cn),申报当月基本医疗保险费时确认是否申请缓缴。
四、结束缓缴和补缴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最迟应于2022年12月31日前缴清。逾期未缴的,按规定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参保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可自愿提前申报缴纳缓缴的费款。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办理减员前缴纳缓缴的费款。参保单位依法注销的,应当在注销前足额缴纳缓缴的费款,再按照相关注销流程办理。
附件: 困难行业名单.doc
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6月1日
附件:
困难行业名单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纺织业
纺织服装、服饰业
造纸和纸制品业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社会工作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文化艺术业
体育
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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