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第203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2-22

执行日期:2006-02-2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8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参照海关总署2002年第25号公告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采购进口设备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为平衡进口产品和国产产品的税负,对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第十三类“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投资项目”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在五年的监管期内,不能将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其采购国产设备已退税款应全部追回。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