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统计分析司关于开展2022年上半年跨境电商统计试点调查的通知

发文字号:统计函〔2022〕第30号

法规分类:海关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海关总署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7-26

执行日期:2022-07-26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关于完善跨境电商统计体系的部署,准确统计跨境电商的实际规模,在2016-2021年跨境电商平台订单统计试点的基础上,我司决定开展2022年上半年跨境电商统计调查试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统计范围
 
  纳入跨境电商进出口额统计的商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跨境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与境外的企业或个人之间的交易。
 
  (二)在线订单
 
  订单为通过跨境电商交易平台,包括自建网站、第三方平台、综合平台等达成并完成交易。
 
  (三)跨境物流
 
  货物通过海关跨境电商进出口统一版系统、H2018通关管理系统、快件通关管理系统申报放行,或通过邮递渠道进出境,实际跨境运输。
 
  二、试点调查对象
 
  2022年上半年试点调查的对象为2021年跨境电商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或今年上半年交易额达到2500万元的本关区辖区内注册的各类跨境电商企业。
 
  请各直属海关统计部门与跨境电商监管部门、地方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管委会或商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确保将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并于2022年8月10日前完成样本企业清查,通过业务网邮箱将样本企业清查表(见附件1)反馈至我司联系人。无样本企业的,也请反馈“无跨境电商调查样本企业”。2021年跨境电商统计重点监测企业(见附件2)未能达到2022年上半年调查标准的,应当详细说明未达标原因。
 
  与2021年调查相比,此次样本企业清查表增加了“业务类型”栏目,用于填报不同的调查表式,详见表底注释。
 
  三、调查表式
 
  调查表共4类。跨境电商统计重点监测企业填报调查表1(见附件3)。其他非重点监测企业的统计调查对象,业务类型为跨境电商交易平台的,填报调查表2(见附件4);为电商卖家的,填报调查表3(见附件5);为物流及其他电商服务企业的,填报调查表4(见附件6)。
 
  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7。
 
  四、填报时间及填报方式
 
  试点调查采用样本企业在线填报方式。在线填报时间为8月16日至31日。
 
  请各直属海关通知样本企业使用Google Chrome浏览器或Windows Edge浏览器在互联网环境登录“海关统计专项调查调研系统(一期)”,系统访问地址为http://43.248.49.212:81/survey/,用户名为样本企业联系人手机号,默认密码为123456。
 
  五、其它事项
 
  (一)上述调查表的电子版和填表说明已经上传至统计分析司主页统计调查处调查调研栏目下,请各关下载后指导调查样本企业按期、如实填报。
 
  (二)请各关根据填报要求,结合样本企业历史调查表和经营现状,对企业填报内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及时纠正填报差错。
 
  (三)试点调查中如有问题,请与统计司、杭州海关及时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
 
 
 
 
 
 
 
  7.填表说明
 
  统计司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