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2〕第2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6-30

执行日期:2022-06-3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深化简并税费申报改革,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次数,提升纳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现将我市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纳税期限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2年7月1日起,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期申报印花税(不含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纳;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