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第196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2-20

执行日期:2006-02-20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中油股份公司2005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中油股字〔2005〕337号),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5年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炼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华中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华中输气分公司纳入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自2005年起,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分公司纳入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并纳税范围,并按年度应纳税额4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各新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所得税征收管理,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072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