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第2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6-30

执行日期:2022-07-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印花税具体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为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
 
  (一)应税合同印花税按季申报缴纳,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经常发生业务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
 
  (三)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缴纳。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凭证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按次申报缴纳有困难的,可以按季或按年申报缴纳。
 
  三、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