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告〔2021〕第4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11-29

执行日期:2022-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