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第3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6-29

执行日期:2022-07-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印花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印花税纳税期限。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应税营业账簿实行按年计征,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应税凭证印花税实行按季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二、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见附件)所列文件或条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