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 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的公告

发文字号:〔2022〕第2号

法规分类:黑龙江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3-21

执行日期:2022-03-2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实施减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减征50%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
 
  二、全省减免“六税两费”其他事项,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