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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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4-06

执行日期:2022-01-01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各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各市、县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税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执行。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四、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好落实的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反馈。
 
  海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2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