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第3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2-07-14

执行日期:2022-07-1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结合征管实际,现将我省印花税纳税期限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书立的应税合同,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不经常书立的应税合同,可以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二、纳税人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因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而难以在每次书立后申报缴纳的,可以按季申报缴纳印花税。
 
  三、纳税人的应税营业账簿,按年申报缴纳印花税。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与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期限一致;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次申报缴纳印花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