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界旅游组织在华取得收入征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第35号

法规分类:企业所得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6-01-12

执行日期:2006-01-12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1-01-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法规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世界旅游组织提供设计劳务取得收入征免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5]244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签署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和豁免公约》第一条第一节第(二)款(癸)项和第三条第九节(甲)项的规定,世界旅游组织从我国取得的收入免征直接税。

       因此,该组织为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政府提供设计劳务取得的收入在我国应免予征收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