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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单证备案管理的通告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通告〔2021〕第10号
法规分类:地方法规
法规级次:地方
法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21-08-24
执行日期:2021-08-24
法规效力: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切实有效减轻出口企业负担,提升出口退(免)税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决定全面推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单证备案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单证备案适用范围
按现行出口退(免)税管理要求应当实行单证备案的出口企业,均可采用电子单证备案。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单证备案的有关要求
(一)以自愿为原则,出口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1.采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其备案单证既有电子单证又有纸质单证的,纸质单证可转为电子单证,一并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2.出口企业的备案单证既有电子单证又有纸质单证的,其纸质单证也可以不转为电子单证,以纸质单证和电子单证并存方式备案有关单证。
(二)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备案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电子单证存储位置与存放路径、纸质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三)出口企业备案的电子单证应真实合法有效。
(四)除另有规定外,备案的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由出口企业存储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5年。
(五)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出口企业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备案的电子单证或纸质单证。
(六)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和保管备案单证(包括电子单证、纸质单证)的,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备案单证或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按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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