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退税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文字号:财税〔2008〕第11号

法规分类:增值税

法规级次:中央

法规来源:财政部

重要级别:重要

发文日期:2008-02-21

执行日期:2008-02-21

法规效力:全文失效

截止日期:2012-05-25

根据财税[2012]39号《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要求,经研究,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文件附件2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即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补“中国石油海洋工程(青岛)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